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工程项目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省住建厅、人社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实施细则》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监督检查等事项。
一、《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实名制管理。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通过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对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四、总承包企业通过自行开发或购买的实名制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名制管理,并将有关数据推送至省实名制平台。
五、省级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级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实名制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县(区)级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实名制平台。
六、明确项目各方主体的实名制管理职责。建设单位监督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做好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将数据按要求上传至省实名制平台。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建筑工人配合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七、实名制信息由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实名制管理过程产生的数据信息保存年限为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八、明确总承包企业自行选择身份采集、实名制考勤设备或手机APP考勤程序等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生物识别打卡。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取费标准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九、明确施工现场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考勤公示栏”和“工资公示栏”,及维权信息告示牌样式、包含的相关信息。
十、规定工程项目人工费实行工资专户和银行代发制度,总承包企业可在项目所在设区市自行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同一企业在一个设区市可设立一个工资专户。总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明细推送至省实名制平台。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工程项目人工费比例。
十一、要求实名制相关单位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
十二、要求省实名制平台开发维护单位公布实名制数据标准和数据对接标准,做好实名制系统对接服务工作,不得设置壁垒、不得收取费用。
十三、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十四、要求住建部门加强对实名制管理情况的日常检查,纳入信用评价考评,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人社部门牵头处理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
十五、明确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
十六、强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不得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十七、要求平台开发维护单位不得在福建省销售与实名制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